《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进存量产能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进存量产能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23日前书面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钢铁处)。   传    真:010-68205593   电子邮件:wangke@miit.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5年10月24日   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创新产能治理思路,加快推进存量产能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地重建大修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如无特殊规定,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重点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区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界定(附件1)。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  重点区域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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